2023年01月09日
王某所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:上午8:00-11:00,下战书13:00-16:30,某日,王某上午放工后在公司宿舍午休时,打开电暖器取暖,不慎被电暖器烫伤住院。出院后,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却被认定不属于工伤,王某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王某认为,本身在公司宿舍受伤,应当算工伤,所以公司应该对此负责,进行赔偿。
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,该职工在单位宿舍歇息,既非工作场所,亦非工作时间,歇息的举动也不属于工作举动,所受危险与工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,不属于工作缘故原由所致,不应认定为工伤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(二)项分别规定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缘故原由受到事故危险的”“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危险的”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王某举动不吻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,不应认定为工伤。
综上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吻合法律规定,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此外,即使按照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八条第(二)项规定,在延续工作和工作场所内,因就餐、工间歇息、如厕等需要的生活、心理运动时所受的危险。王某举动也不吻合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》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,不应认定为工伤。